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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之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今天我们就对监视居住进行重点学习记忆。

  一、监视居住的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限定的居住区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三、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

  有权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四、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有执行监视居住的权力。

  五、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六、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七、易错考点记忆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考题巩固】(多选)以下关于监视居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监视居住的最长时间是12个月;

  B.可以有选择地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C.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D.监视居住只能在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进行。

  【答案】ABD。解析:监视居住的最长时间是6个月。监视居住人的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但是监视居住不一定在嫌疑人住所进行,只有C选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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