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知识点——宣告失踪和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的是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一)条件
1.状态:下落不明;
2.期间:2年;
3.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包括: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
4.法院依法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
重点解读:利害关系人申请没有先后顺序,都可以申请。
(二)效力: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
(一)条件
1.状态:下落不明;
2.期间:普通期间满4年,特别期间(意外事件)满2年,但如果是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的限制。
3.须利害关系人申请
4.须法院宣告(公告期:普通期间一年;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为3个月)
(二)效力:跟自然死亡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财产关系:债权债务要清理,继承开始;
2.婚姻关系: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配偶可另行结婚;
3.子女收养关系:配偶单方可决定将孩子给别人收养。
4.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实际生存的,其实施的法律行为依然有效。
重点解读:宣告死亡在法律上会产生和自然死亡一样的效力,但是该效力是针对宣告死亡地来说,如果宣告死亡人仍然在别处生存,那么在生存地不发生死亡效力,其民事行为仍然有效,不受影响。
(三)死亡日期: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作出之日为死亡日期,但是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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