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类的题目你掌握了吗?
【真题再现】1.关于我国宪法制定和宪法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我国行使宪法修改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修改宪法
B.宪法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C.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建设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D.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至少有一名代表
【答案】ABCD。A选项考查行使修宪权的主体。《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根据这一规定,我国行使修宪权的主体是也仅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修改宪法的提案权。A选项将提案权主体和行使修宪权的主体混为一谈,表述错误。
B选项考查宪法的制定。在我国,没有任何法律对宪法的制定问题作出规定,包括1954年宪法。宪法的制定问题是一个先于宪法而存在的受到制宪权理论影响的特殊问题。由于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第1款对宪法的修改程序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之规定,部分考生很可能受此影响,误认为宪法的制定也遵循同样的程序。故B选项中使用了“移花接木”的出题方式,表述错误。
C选项考查1993年的修宪内容。事实上,1993年的修宪并未涉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社会保障制度是2004年所作的修改。2004年修宪时形成的宪法修正案第23条,在宪法第14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给公民提供衣食住行方面的服务,需要财政支出相关费用,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应当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至于政治、文化和生态建设水平并不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2004年的修宪内容。2004年修宪时形成的宪法修正案第25条,将宪法第59条第1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D选项之设计没有将本次修改所增加的内容“特别行政区”列人全国人大的组成单位,又将“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偷换为“各少数民族都应当至少有一名代表”。因此D选项错误。
【总结】本题考查的知识点较多,涉及宪法的制定、宪法修改的程序(修宪权主体)、和现行宪法修改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