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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事业单位考试之最新修订法律亮点解读

省事业单位统考公基考试中,法律部分除了考查一般常规法律知识外,每年还会涉及到新制定或者新修改的法律,数量一般在2~3题左右。这些新法的考查方式相对比较固定,主要考察的是新制定的法律的亮点规定,新修改的法律与之前的旧的法律规定之间的区别。所以,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复习新法部分主要围绕着这两大考察方向展开即可。

  接下来,我们通过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的“速裁程序”的规定,来一起看一下如何准确的找到新法中的考点和亮点,希望对大家复习备考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速裁程序的适用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哪些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二、速裁程序的特点:

  (一)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三)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四)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在复习该法律修改的过程中,速裁程序的适用法院、适用案件、速裁程序审判的特点、以及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几个知识点,大家要着重掌握,并且要求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前提下,能够适当的分析案例,这样才能对新法部分的内容掌握的更加牢固和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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