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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民事责任(2)


  一、民法总则-民事责任知识点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继续履行;⑧赔偿损失;⑨支付违约金;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①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四)特殊情形下的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受益补偿,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法总则-民事责任相关练习题

  下列法律责任形式中,属于民事责任的有()。

  A罚款

  B赔偿损失

  C赔礼道歉

  D没收财产

  【解析】BC
上一条:宪法的基本原则

下一条: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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