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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意图的认定

       正当防卫的意图包含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首先防卫认识是要认识到存在不发侵害防卫意志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是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的统一,其意图带着正当性,也是认定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但是在事业单位考试时,认定正当防卫的意图存在三个易错误区。

  1、防卫挑拨:是指以寻衅谩骂等方式激怒对方,想方设法认识那个对方伤害自己,自己则以“正当防卫”的名义对对方实施侵害行为。主观上有侵害他人的恶意,不属于正当防卫。例如,甲与乙是世仇。某日在某超市偶遇,甲对乙谩骂不停,还叫嚣着你打我呀,乙气急,伸手大向甲的后背,甲则伸手将乙胖揍一顿。甲不构成正当防卫,主观所持为故意伤害的意图,构成故意伤害。

  2、互相斗殴。双方持着故意伤害的目的,记性持续性斗殴行为,主观意识都是故意伤害,不成立正当防卫。例如,甲乙越好在家门口胡同打架,甲先动手,乙随之动手,则乙不成立正当防卫,因为乙主观上持故意伤害的意图。

  3、偶然防卫,指行为人持侵害故意去侵害他人利益,而被侵害人恰巧在侵害第三方利益,虽然在客观表象上符合正当防卫的表象,但行为人持的是故意侵害的意图,不构成正当防卫,例如,甲扔石头砸死乙,恰好乙当时正在对一位女士实施抢劫行为,甲不构成正当防卫,主观上所持的是故意杀人的意图。虽然偶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目前还存在正当防卫,但在事业单位考试应试过程中,将之认定为正当防卫。

  刑法部分内容带着很大的趣味性,但是在具体学习的过程中也会有很对应试陷阱存在,很多细节的易混点也是应试的失分点,各位同学在学习过程中要注意把握细节学习,在刷题时不断地回顾知识。相信各位可以在不断地学习中,最终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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