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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正

一、宪法基本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正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并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分别进行了修正。

  1988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3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县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二、宪法基本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正相关练习题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规定。

  A、1999

  B、1993

  C、1988

  D、1982

  【解析】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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