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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总结民法中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在我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采用法定主义,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不得主张,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形下,且自然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主张:

  (一)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遭受损害

  一般人格权指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

  例:甲面部被火烧伤,长相颇为怪异,一日甲去乙餐厅吃饭时,乙餐厅保安拒绝让其进入,且悄悄对甲说:你长得太吓人了,会把其他客人吓跑。乙餐厅并未侵害到甲的具体人格权,但其侵犯了甲的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使甲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甲有权以一般人格权遭受损害请求乙餐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八种具体人格权

  例:张三因病住院,在做手术期间,因医生过失摘除了张三健康肾脏,使得张三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张三就有权以健康权遭受损害由于请求医院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三)两种身份权:亲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配偶权

  例:张三在于翠花婚姻存续期间,与小三王五重婚,使得翠花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翠花之后就可以以张三重婚为由,起诉离婚,并以配偶权遭受侵害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被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之方式遭受损害的

  例:张三是一位较为出名的公众人物,因癌症去世身亡,在其去世之后,甲杂志社为了博得关注,在自己刊登的文章中胡编乱造,称张三本人是由于私生活过于混乱感染艾滋病而死,给张三亲属带来严重精神损害,其亲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结婚照、定情信物等),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所有人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

  例:一日,张三去到甲照相馆要求其将自己与去世20年的亡妻结婚照打印出来,不料由于照相馆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结婚照永久性的灭失,给张三带来严重精神损害(因为张三与其亡妻感情深厚,平日都以结婚照来缅怀亡妻),张三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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