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真的掌握了吗?
在省直市直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其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一个频繁考点,其考察难度都不大,出现就是一个送分题,对于这个送分题,你掌握了吗?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真题来考察一下你了解多少。
【真题再现】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答案】ABD。解析:A项:《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杜某跟赖某以90万元的价格达成了市价120万元的房屋买卖,需要界定是否属于合同法第74条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本案中,所以120万元的市价,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为84万元以下,所以将其市值120万元的房屋以90万元卖给赖某,不属于以明显低价转让。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双方民事主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并且双方协商一致,所以杜某和赖某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并不以房屋过户为生效条件。所以,B项错误。
D项: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本案中,房屋尚未过户,仍属杜某所有。谢某与杜某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起诉等方式进一步确认偿还方式,而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以实现债权。所以,D项错误。
C项:《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本案中如果谢某能够举证杜某、赖某恶意串通,有损自己利益,则该合同无效。所以,C项正确。
综上所述,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真题再现】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況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答案】BD。解析:B项:《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此司法解释,本题中乙虽然对字画没有所有权,讲甲字画处分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不影响乙和丙之间买卖合同生效,故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故而B项表述正确,A项表述错误。
CD项: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乙是无权处分人,而且丙受让时是善意的,且3万元的价格合理,名画也已转让完成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符合上述条件,构成善意取得,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所以选项D表述正确,C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